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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13:32:18
地 点:北京
[77] 参见前注?,克劳斯-威尔海姆·卡纳里斯文,第185页以下。
[28]当然,各国对市场统一的范围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如美国联邦宪法上规定的州际贸易行为在实践中被认为既包括交易行为,也包括生产行为。完全禁止中央立法机关在此方面向地方立法机关作概括授权,也不符合《宪法》第3条第4款中关于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要求。
另外,仅强调民主的保障可能无法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法》第12条仅允许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部分法律保留事项授权给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未规定可将这些事项授权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并且,保护私有财产意味着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进行限制,故此方面事项由法律保留规定并无不当。另如日本《地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对地方税的种类、课税客体、课税标准、税率进行规定时,应通过该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进行。苏联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不存在联盟针对加盟共和国的法律保留,但这并不妨碍苏联在分权制度下要求基本权利的限制由联盟立法规定。
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强调法律规定意在突出法律作为直接规范依据的地位,体现了条文的具体性,故其中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这些规则,有的会以指导性案例形式发布,要求各级法院参照适用。
针对上述企图,我国先后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就新兴技术伦理亮明主张。二是探索扩大地域管辖范围,推动浙江、广东互联网法院跨地市级行政区划审理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并根据互联网案件的特点,完善管辖连接点确定机制。全球领先的数字化覆盖程度、经济体量、产业样态、应用场景,延伸到司法领域,导致许多纠纷类型是全新的、解决方案是全新的,配套规则自然也是全新的。人民法院并非立法机关,但是,通过审理新类型案件,推动确立裁判规则,一样可以在数字领域积极发挥规则之治的作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年底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开创性提出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五大基本原则,这也是全球首个由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准则。上述设想尽管还有一些理想化成分,但并非完全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疫情期间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线诉讼能够便利群众参审、降低司法成本,面对面变为屏对屏也不会导致权利减损。所谓与时俱进,更多情况下是顺势而为。三是稳妥有序探索刑事案件在线审理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未来以适当形式优化完善刑事案件在线审理范围,制定与刑事案件特点和人权保障要求相匹配的在线诉讼规则。为此,越南于2022年11月28日组织了全国法官参加的在线审理技能培训班,并邀请我讲解中国法院的在线诉讼规则。
进入专题: 数字司法 。从方法论上看,起草一个理想化的数字司法蓝图很容易,关键是要减少适用争议、推动规则落地、产生制度效能,所以,起草之前的探索创新、经验总结、共识凝聚就非常重要。第一 完善在线诉讼常态化机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起草期间,曾有意见认为,在线诉讼应审慎使用,最好先开小口子,慢慢扩大范围。另外,在线诉讼的普及,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法院将退出历史舞台。
一个有趣的例子是,越南法院非常重视我国2021年8月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时间组织翻译,并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制定了类似司法文件。第二 优化互联网法院职能定位截至2022年年底,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42.85万件,审结41.49万件,在线立案申请率98.49%,在线庭审率99.20%,平均庭审时长34.13分钟,平均审理周期约64.78天,比普通线下诉讼节约1/4的时间。
当文书上网成为智慧司法的燃料和动力,电子卷宗为全程留痕信息回填和文书自动生成铺平道路,在线诉讼在疫情期间大显身手,法官和律师尝到科技的甜头,社会公众有了获得感,抵触才会减少,观念才会转变,数字司法才具备现实生命力。例如,文书上网会不会增加舆情风险?法庭笔录被录音录像替代是否不利于上诉审查?电子卷宗是否增加阅卷负担?在线诉讼是否违反亲历性原则?机器是否会代替法官审判?有争议和质疑,自然就有回应和改进,而这些回应和改进本身也是一个凝聚共识、优化完善的过程。
近年来,少数国家提出构建所谓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据此矮化我国数字安全保障标准,挤压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空间。有的会上升为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一步,一是可由部分基础较好的法院先行先试,依托常见案由,制定与案件类型、程序特点匹配的在线诉讼指引,再根据适用情况逐步推广。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在人民法院已得到普遍应用,也有必要以适当形式划定伦理边界、确立中国标准。从应用效果上看,案件信息自动回填、卷宗智能编目、简单案件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已初步实现,但类案推送、裁判偏离度分析和预警等智能性更强的功能还有较大努力空间,所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们仍必须统筹兼顾。一是稳扎稳打做好数据标注、规则提炼、机器训练等需要大量人工投入的基础工作。
但是,受制于经费、政策、平台、理念等因素,上述倡议一直停留在理论推演阶段。培训结束时,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国兴总结说,听完中国代表的介绍,终于明白越南法院的问题所在。
下一步,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有必要转入新赛道,继续为完善数字法治发挥探路者作用。导 读:在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上,人民法院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司法新模式。
我在授课时坦承,越南同行碰到的问题,中国法官都曾遭遇过。例如,如何监督审判工作?如何确保类案同判?如何平衡法官在所属法院和数字法院的工作量?数字法院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盖哪个法院的院印?案件上诉至哪个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哪个法院具体执行?只有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分析论证,考虑各种情形,才能避免今天的改革成果成为未来的改革对象。
中国特色更非一蹴而就,也没有现成样本可供参照,而是在不断探索、调试、巩固、完善中,通过回应中国问题,彰显中国优势,渐渐成熟塑形的。无论是现实挑战,还是历史规律,目前领先并不意味着永远领先。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司法工作秩序有序恢复,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审理又将回到线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国数字司法发展还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一是优化调整案件管辖范围,推动互联网法院聚焦审理数据权属、虚拟财产、算法规制、平台治理等互联网特性突出、有利于确立依法治网规则的案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对结构性网络立法工作提出深层次要求。
这也充分说明,三家互联网法院圆满完成了探索网上纠纷网上审的阶段性任务,相关经验不仅被复制推广,还被成功写入2021年年底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 探索数字法院运行新模式近年来,欧洲司法界已出现关于法院是一个场所,还是一种服务的讨论。
数字司法的发展规划,从一开始就位于高起点。世界领先并非自我宣示,而是经过实践比较和疫情检验后,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事实。
二是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建设提供支撑。同理,假设在某省设立一家数字法院,不设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法官分属不同法院,但符合一定资质要求(如在线审理经验丰富、熟悉互联网技术等),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赋予数字法院法官资格。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多措并举加强对数字领域的司法、行政规制,许多举措极具超前性、示范性,数字立法亦层出不穷,规则竞争明显加剧。2012年到2022年,从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异步审理、在线存证,到探索建立电子商务法庭、设立互联网法院、全面推广在线诉讼、人工智能辅助审判,中国数字司法的发展,既有小步快走,也有磕磕碰碰,几乎每一步都伴随着各种争议和质疑。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应并解决好时代之问,才能真正走在前列、引领时代。近些年,常有外国法官或学者问我,中国数字司法的发展蓝图是哪一年制定的?是否严格按时间表推进?我都会回答,我们的路线图是一步步试出来、干出来的,并非事先画出来的。
当然,探索数字法院运行新模式,需要考虑的配套问题也有很多。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如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证据无法在线提交、费用无法在线交纳、庭审秩序混乱不堪、证人难以在线作证等。
中国是在全球首个互联网法院设立5年之后,才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已在数字司法领域经历了十多年的铺垫和探索,目的就是多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尽可能少走弯路。这里的顺势,是指顺应时代发展之势,也即综合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国家政策、法官素质、网络观念、现实需求等各种因素形成的发展态势。
颜福庆先生字克卿,是上海医学院的创办者,并将不计功利,为社会,为人群服务的理念在实践中发扬光大。...
此次转任学院党委书记。...